中新網駐馬店7月22日電(馬義恆 方光璞)男女同居關係雖可自行解除,但同居期間的非婚生子女須得撫養。2014年7月21日,河南確山縣法院對一起非婚生女撫養權案進行審理,一審判決被告孫龍每月支付給李麗子女撫養費400元,直至女兒滿十八周歲為止。
  據悉,原告李麗和被告孫龍經人介紹於2007年在一起同居生活,2008年生育女兒,後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。原、被告因感情不和於2013年6月簽訂一份分手“協議書”。協議書寫明女兒跟隨李麗生活,孫龍支付撫養費。可是支付了一年的撫養費後,孫龍便不再支付母女二人生活費用,李麗遂將孫龍告上法庭。
  確山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原告李麗和被告孫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,屬同居關係,可自行解除。但非婚生女兒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,孫龍應當負擔女兒的生活費和教育費,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。
  如今,李麗與孫龍所生女兒經雙方協議隨原告李麗生活,確山縣法院根據子女情況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,由被告承擔一定數額的撫養費,酌定為每月400元為宜。
  “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在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屬非婚生子女。”確山縣竹溝法庭庭長袁文舉解釋說,“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,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,由哪一方撫養,雙方協商,協商不成時,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。哺乳期內的子女,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,如父方條件好,母方同意,也可由父方撫養。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,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,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,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。”
  袁文舉介紹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二十五條有明確規定:“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。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,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。”(完)  (原標題:河南宣判一起非婚生女撫養權案:生父母均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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